吴律师成功办理王某无罪辩护
瀛永喜讯 | 我所合伙人吴承康律师荣获当事人王先生锦旗表彰
近日,我所代理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瀛永所合伙人吴承康,收到本案当事人王先生送来的“崇法明德,鼎信天下”锦旗表彰。本案在吴承康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为王先生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我所吴承康律师在律所前台接受锦旗表彰。
| 吴承康律师接受锦旗表彰
| 本案不起诉决定书部分截图
本次锦旗表彰,是对我所吴承康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认可,也是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才培养的肯定,未来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律师提供良好执业条件,进一步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继续以高水准服务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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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
被不起诉人王先生,男,山东省聊城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承康,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02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内容
2016年11月上旬,被不起诉人王先生在担任山东某某新时代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经贾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崔某(另案处理)。其后,崔某在山东省菏泽市招聘团队,2017年1月初至6月,崔某等人在无资质和能力为他人办款和信用卡的情况之下,在网上散发广告,声称:无论黑户白户,不管好坏,不论职业或收入,全部秒批5-10万,支付3380-3980元买设备即可操作贷款,提现24小时即刻到账,凭一张身份办理1-3万、3-5万的贷款等虚假内容。让被害人相信购买某某公司的一体机就能够办理大额信用卡、贷款,被害人拟购买一体机后,向业务员支付300-500元不等的定金,再由崔某安排他人通过快递将一体机邮寄给被害人,被害人在收到一体机的时候货到付款支付余额。经鉴定,涉案平板电脑每台价值750元。
2017年8月2日,王先生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全案已查证属实的共18名被害人,涉案金额67280元。
03律师辩护意见
认定王先生诈骗证据不足,应当对其不予起诉。
1.王先生只是产品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崔某通过贾某某拿货,销售由崔某自行组织团队负责,王先生不参与销售行为,认定王先生具有诈骗犯意的证据不足;
2.崔某在认识王先生之前就从事过一体机的销售工作,熟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向崔某提供了欺诈消费者的“话术”不符合情理,且相关当事人之间的陈述相互矛盾,崔某说是王先生给的,刘某甲又说是贾某给他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
3.全部十八位被害人受到欺诈的证据均只有当事人陈述,无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证明、案涉产品实物作证其受到哪个业务员的欺诈,也无征信记录以证明被害人确实未能顺利申请到贷款或者信用卡,认定他们是诈骗被害人,证据不充分;
4.侦查机关在山东菏泽对王先生宣布拘留决定后未在到达管辖地后立即送入看守所,反而在办案机关羁押十多个小时,做完笔录之后才送入看守所,且有涉嫌逼供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其对王先生所做讯问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对11名“被害人”通过做电话笔录的方式取证,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04检察院意见
经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王先生具有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王先生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23年2月7日决定对王先生不起诉。
被表彰律师简介
吴承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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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诉讼
民商法律诉讼
企业法律服务
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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